軍事審判法  軍事檢察署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60條
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應受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憲兵。 二、警察。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四、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前項軍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 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直屬長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