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0條
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 開庭當日之辯護。非律師而為辯護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