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9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 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