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7條
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 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