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6條
軍事法庭開庭,於軍事法院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適當 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但書情形,於戰時上訴以提審或蒞審行言詞審理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