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軍事法院之組織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4條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 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