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執行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34條
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 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囑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受保安處分之人,於國防部指定之相當處所或囑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