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執行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33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國防部命令,不得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