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執行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31條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 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 防部再加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