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軍事法院之組織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1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 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