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證據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23條
勘驗,得為下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得囑託法院或檢察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