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證據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21條
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 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得轉為囑託代訊。

受託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有同一之權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