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軍法人員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2條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 以外職務。
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