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拿捕 ( 44 年 06 月 03 日)
第3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艦長得下令擊毀被拿捕船舶。但應於事前將該 船中人員、貨物置於安全之處所,並將一切船舶文書妥為保全:

一、被拿捕船舶破壞不堪航行時。

二、於軍事行動上有重大妨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