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拿捕 ( 44 年 06 月 03 日)
第27條
船舶經拿捕後,艦長應即執行左列各事項:

一、監視該船船員不得使用無線電及其他通信器材。

二、扣押船舶文書。

三、會同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點明所載貨物及其他物品,並造具清冊。

四、封閉船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