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拿捕 ( 44 年 06 月 03 日)
第26條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

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 點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