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搜索 ( 44 年 06 月 03 日)
第21條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 ;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 ,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