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搜索 ( 44 年 06 月 03 日)
第20條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第21條
搜索應會同受搜索船之船長或其代理人為之。

對於受搜索船內鎖閉之場所或器具、貨物,應令該船船長或其代理人開啟 ;如抗不遵行時,即認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戊目之情事 ,而依照該條規定辦理之。

第22條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不應拿捕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於搜索時準用之。

第24條
臨檢軍官經搜索後,認為須拿捕時,應報准艦長後,依本條例第四章規定 拿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