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6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 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