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5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