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3條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