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長官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2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