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1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犯前項前段之罪,於七十二小時內自首,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其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其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