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0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