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 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