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6條
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