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5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