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2條
有補給或運輸武器、彈藥、糧秣、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職務之人,無 故使之缺乏或遲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