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1條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 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