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0條
有補給或食勤職務之人,供給部隊有害身體或健康之飲食品或其他物品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