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29條
有維修軍用艦艇、航空器、戰車、砲車、裝甲車、武器、彈藥或其他重要 軍用設施、物品職務之人,未盡維修義務,或明知機件損壞匿不報告,致 乘駕或使用人員陷於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