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職役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28條
戰時有救護、醫療職務之人,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