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2條
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未遂犯,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