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1條
本法關於戰時之規定,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其因戰爭或 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者,亦同。但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 意或追認者,不在此限。

戰時犯本法之罪,縱經媾和、全部或局部有停火之事實或協定,仍依戰時 之規定處罰。但按其情節顯然過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