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 107 年 05 月 25 日)
第7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 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