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 107 年 05 月 25 日)
第5條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賠償義務人 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申請免予賠償:

一、死亡。

二、因病傷等健康事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依法退伍或除役。

三、因機關(構)、學校或部隊裁撤、裁併、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而須裁 減人員,或調任部屬軍官於一年內經檢討未納入編制員額。

經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應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 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稱權責機關)備查。

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軍費生輔導轉學,再就讀軍事 學校或預備學校,於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 ,賠償義務人應賠償原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之未到期金額及 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重新錄取就讀軍事學校所受領之公 費待遇及津貼。但有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隸屬機關(構) 、學校或部隊申請免予賠償。

第一項及前項賠償之計算基準,依前條第六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