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 107 年 05 月 25 日)
第3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 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