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 107 年 05 月 25 日)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 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大學教育、專科教育、軍事養成教育之軍費生,自願退學、休學期滿 未依規定辦理復學,經學校退學或經學校德行考核未達基準退學、開 除學籍、轉學。

二、中等學校之軍費生,具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四十條第五款 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第九款德行考核未達標準、第十款申請 自願退學或第四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經輔導轉學。

三、預備學校之軍費生具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輔導轉學:

(一)自願輔導轉學。

(二)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三)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或受感化教育、安置輔導、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無意願轉為自費學生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