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總則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移轉、管理、使用及 收益,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公有財產相關法令 。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公有財產,包括中科院管理之下列財產:

一、設立前,除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 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 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

二、設立後,各級政府機關以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供中科院使用之財 產。

三、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 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各級政府機關同意就中科院所提指定用 途購置財產之專案計畫,以補助方式提供之專案經費。但不包含依政府採 購法對中科院採購或委託之經費。

第4條
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含專利權、著作權、 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