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31條
第二十九條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終止授權:

一、智慧財產權在境外實施,且未經中科院同意。

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後,無正當理由不行使該權利達二年以 上。

三、違反再授權之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約之重大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