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29條
公有財產之智慧財產權經董事會同意並送原資助機關備查者,得辦理專屬 授權、非專屬授權及企業交互授權。但被授權者未經中科院同意不得再授 權。

前項授權,除基於公益並經原資助機關核准,得以無償授權外,應以有償 方式為之。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間屆滿後,仍有公益之必要者,得 經原資助機關核准辦理展延,每次不得超過五年。

有償授權不超過權利有效期。

智慧財產權之收入除依規定之比例繳交原資助機關外,其餘為中科院收入 。

前項收入,指中科院運用該項權利衍生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 金、股權及其他權益。

中科院設立時已授權或提供技術服務之智慧財產權,被授權或接受技術服 務者仍有需求時,得不終止契約。但應檢討變更簽署授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