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26條
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違反不得出租、委託經營及再利用之條件或使用 限制時,中科院得終止出租或委託經營或利用契約,涉及民事、刑事責任 者應查究責任者,並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