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23條
權利金指受託經營者應支付中科院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受託經營者應一次繳納之 定額權利金。
第一項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受託經營者利用中科院公有財產所得年銷 售額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
委託經營契約中應規定每年最低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受託經營者於投標 時提出之營運計畫書資料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