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22條
出租得採公開標租或逕予出租方式,並應參照公有財產相關標租作業程序 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因配合業務或公共工程需要者 ,得經董事會同意後逕出租特定對象。

租金按租金率計算,不動產不得低於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之租金標準 ,動產不得低於年折舊率與百分之二十之較高值。

公開標租應依租金率競標,得標者應為同標租案最高者,逕予出租則不得 低於前項租金基準。

利用之費用基準得依逕予出租租金基準計收,或依財產之特性、管理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另訂收費基準。但不得低於逕予出租租金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