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21條
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期限如下:

一、出租不動產:

(一)土地,十年以下。

(二)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出租動產一年以下。

三、委託經營,五年以下。

四、利用每次或每期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前項契約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時,得與原承租或受託經營者議價續約一次, 但以原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利用不得續約,有超過三個月以上使用需求 ,應改以出租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