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20條
出租或委託經營應以書面簽約為之,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前項出租或委託經營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出租或委託經營標的。

三、出租或委託經營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權利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契約條件。

七、其他約定事項。

利用係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中科 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同意後提供利用。

前項利用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財產之標示或位置、使用面積、使用範圍。

二、使用時段或期間。

三、費用。

四、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

五、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