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19條
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之對象得為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公司、合夥或 獨資之工商行號,及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 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構持有、控股或轉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