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收益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17條
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 所生之收益列 為中科院之收入。
前項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
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