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管理、使用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15條
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 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 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