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管理、使用 ( 103 年 04 月 16 日)
第14條
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

一、借用原因消滅。

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

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

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